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525民初4609号
原告:王桂文,男,195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斯特,内蒙古巨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新英,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负责人黄延红。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桂文诉被告周新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奈曼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王桂文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桂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桂文撤诉。案��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王桂文负担。
审判员 赵志和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丽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