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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24民初1242号

原告刘中海诉被告武明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中海,武明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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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242号原告刘中海,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树发,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规律者。被告武明会,男,汉族,农民。

原告刘中海诉被告武明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间,亦未提供查找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致本院无法审理,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中海对被告武明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退回原告刘中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亚兴

审 判 员  季忠诚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