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24民初1242号原告刘中海,男,1983年9月19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徐树发,系昌图县维权法律服务所法律规律者。被告武明会,男,汉族,农民。
原告刘中海诉被告武明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无法送达。原告在法定期间,亦未提供查找被告的相关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义务提供证据,本案中,原告至今未提供被告的送达地址亦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致本院无法审理,故原告承担举证不能��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三)项,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中海对被告武明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7元退回原告刘中海。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经本院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褚亚兴
审 判 员 季忠诚
人民陪审员 丛 姗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刘思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