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483执3062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朱春华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1-08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朱春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83执306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乡支行被执行人朱春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01422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春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春华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朱春华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朱春华(证件号码:)在中国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的12×××37的存款人民币47717.81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 叶AUT())O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曹新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