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财保156号
申请人:王延洪。
被
申请人:王德成。申请人王延洪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德成驾驶的鲁N号轿车应予以保全,申请人交纳保证金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德成驾驶的鲁N号轿车扣押至宁津县众合停车场内,扣押期限为二年,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案件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王延洪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赵兰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孙晓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