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682号
原告:令狐婷婷,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黎志,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婷婷、黎志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令狐婷婷、黎志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令狐婷婷、黎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令狐婷婷、黎志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令狐婷婷、黎志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申 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