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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0民初4682号

令狐婷婷,黎志与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1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令狐婷婷,黎志,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0民初4682号

原告:令狐婷婷,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原告:黎志,男,1984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财富大道(财富汇)3号22、23层,组织机构代码68394232-X。

法定代表人: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阳长荣,重庆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令狐婷婷、黎志与被告重庆翊扬实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令狐婷婷、黎志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令狐婷婷、黎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令狐婷婷、黎志撤回诉讼。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元,由原告令狐婷婷、黎志承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申 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维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