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民终147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登茂,男,196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杨文华,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浦南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浦南村。
法定代表人:何亚雄,村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双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双溪村。
法定代表人:林狮备,村主任。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光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光坪村。
法定代表人:林万国,村主任。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
委托代理人:林建明,福建仁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
被告:林高明,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
被告:林丽卿,女,195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委托代理人:林建坤,男,195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审被告林丽卿丈夫。
原审
被告:林素贞,女,196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
原审
被告:林国辉,男,1957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上诉人杨登茂因与被上诉人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浦南村民委员会、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双溪村民委员会、漳州市芗城区浦南镇光坪村民委员会、原审被告林高明、林丽卿、林素贞、林国辉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未依照法定程序通知被告林素贞开庭,由不具备代理权的他人签收传票和参与开庭,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本案应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15)芗民初字第370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登茂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叶小铭
代理
审判员 谢旭耀
代理
审判员 黄长城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晓斌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