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02民初5903号
原告:李川,男,1968年5月1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被告:刘熙,男,1973年7月12日生,汉族,住本市南明区。
原告李川与被告刘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李川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朱红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江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