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511号申请人周小瑞,男,198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原菲,女,198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辉县。周小瑞申请执行原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原菲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给付申请人周小瑞借款本金30000元,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5年8月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550、保全费320元、执行费350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初字第385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月军
代理
审判员 吕春新
代理
审判员 武志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冯保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