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925执1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国庆与被申请人周宁县鑫荣铸业有限公司、陈鑫荣、陈祥其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其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陈鑫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珠芳
申请人吴国庆与被申请人周宁县鑫荣铸业有限公司、陈鑫荣、陈祥其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执行决定书
周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6)闽0925执10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吴国庆与被申请人周宁县鑫荣铸业有限公司、陈鑫荣、陈祥其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查明,其具备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将陈鑫荣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执行员 刘 毅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