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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1民初3151号

陈祥与林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祥,林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151号

原告:陈祥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林伟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与被告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祥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莫剑青

二○一六年九月七无代

书记员 孙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