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521民初3151号
原告:陈祥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家住贵州省纳雍县。
被告:林伟男,198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家住浙江省德清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祥与被告林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陈祥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莫剑青
二○一六年九月七无代
书记员 孙德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