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21执1092号被执行人肖俊佳。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0121刑初239号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肖俊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肖俊佳交纳罚金2000元。但被执行人肖俊佳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俊佳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0121执1092号罚金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可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 强
审 判 员 梁 军
审 判 员 文罗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许 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