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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鄞执民字第3682-4号

徐雅艳与郑春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徐雅艳,郑春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鄞执民字第3682-4号

申请执行人:徐雅艳,个体工商户。委托代理人干科威,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郑春丽,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雅艳与被执行人郑春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4日10时至次日10时止(延时的除外),在本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登记在案外人陆靖贇、被执行人郑春丽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宁波帮康城阳光大厦1706室的房地产。同月25日10时22分,买受人张家(公民身份号码为××)以60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登记在案外人陆靖贇、被执行人郑春丽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宁波帮康城阳光大厦1706室的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二、登记在案外人陆靖贇、被执行人郑春丽名下位于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宁波帮康城阳光大厦1706室的房地产【包括固定装修装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甬房权证鄞州区字第××号、第××号;土地使用证号为甬鄞国用(2011)第99-20438号,地号为09-31-006-26(2681706)】和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张家所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权利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家时起转移;

三、买受人张家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转让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及可能存在的水电、物业等欠费均由买受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戴宏良

审 判 员 项宇龙

审 判 员 卢树立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记员 许诗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