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879号
原告:李某品
被告:高某博原告李某品与被告高某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李某品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品负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永盛 微信公众号“”
李某品与高某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879号
原告:李某品
被告:高某博原告李某品与被告高某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李某品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品负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永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