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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4民初879号

李某品与高某博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品,高某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4民初879号

原告:李某品

被告:高某博原告李某品与被告高某博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0日立案。

原告李某品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某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某品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李某品负担。

审判员 王 杰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杨永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