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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刑更2563号

罪犯XX飞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XX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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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刑更2563号罪犯XX飞,男,1990年9月7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服刑。本院于2008年9月10日作出(2008)呼刑初字第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XX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000元(已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5146.8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于2009年2月23日作出(2009)内刑一终字第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4月29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7月31日、2014年12月19日裁定共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满日期2020年2月29日止。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于2016年8月8日以罪犯XX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检察机关提出减刑检察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第三监狱认为,罪犯XX飞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计分考核中,于2014年12月,2014年3月、7月、11月,2016年2月连续记功5次,并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

经审理查明,罪犯XX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记功奖惩审批表和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学习考核卡、罪犯减刑检察意见书以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XX飞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鉴于该犯附带民事赔偿5146.8元未履行,减刑时应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XX飞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从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9月7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瑞辰

审 判 员  杨利民

代理

审判员  姜 怡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晓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