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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3执4991号

陈文革与李健、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文革,李健,赵婷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99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革。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赵婷婷。

原告陈文革与被告李健、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文革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健、赵婷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健于2016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李健、赵婷婷于2016年农历12月20日前至少支付执行款4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农历12月2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文革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万元。现因余款履行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991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