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3执4991号申请执行人陈文革。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赵婷婷。
原告陈文革与被告李健、赵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作出的(2016)浙0783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文革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李健、赵婷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李健于2016年9月3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被执行人李健、赵婷婷于2016年农历12月20日前至少支付执行款40万元,其余本金及利息于2017年农历12月20日前全部履行完毕;
二、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陈文革可申请恢复原判决执行。经本院执行,已执行到位执行款5万元。现因余款履行期限未到,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浙0783执4991号案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忠东
代理
审判员 杨志强
代理
审判员 何 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
书 记员 金飞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