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4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肖世桂,男。
被执行人:柳家虎,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41号之十裁定书,于2016年09月07日向被执行人柳家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家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375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守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