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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2执441号之十

肖世桂诉柳家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中国农业银行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肖世桂,柳家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41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肖世桂,男。

被执行人:柳家虎,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41号之十裁定书,于2016年09月07日向被执行人柳家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柳家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13751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守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