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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1013-1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王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12-04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王伟,陈芳,孙晓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0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3幢一楼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1995371-8。

负责人:李珺枫,行长。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陈芳,女,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晓东,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无业,住肥东县,现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5)包执字第01013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伟、陈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远路××小区××室(房产证号:合产1101971**号)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晓东名下位于合肥市××批发市场糖酒广场××室(房产证号:肥东字第××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伟、方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定远路新苑小区3栋112室(房产证号:合产1101971**号)房屋及被执行人孙晓东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三期5027室(房产证号:肥东字第××号)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