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1013-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滨湖支行,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滨湖世纪城振徽苑23幢一楼门面房,组织机构代码71995371-8。
负责人:李珺枫,行长。
被执行人:王伟,男,汉族,1981年5月22日出生,住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陈芳,女,汉族,1983年12月23日出生,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孙晓东,男,汉族,1976年8月30日出生,无业,住肥东县,现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二初字第01564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5)包执字第01013号执行裁定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王伟、陈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远路××小区××室(房产证号:合产1101971**号)房屋;查封了被执行人孙晓东名下位于合肥市××批发市场糖酒广场××室(房产证号:肥东字第××号)房屋,并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王伟、方芳名下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定远路新苑小区3栋112室(房产证号:合产1101971**号)房屋及被执行人孙晓东名下位于合肥市长江批发市场糖酒广场三期5027室(房产证号:肥东字第××号)房屋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盛 利
审判员 仇雪霞
审判员 汪民军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阚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