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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81民初822号

张宏岩与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桦树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临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当事人
张宏岩,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桦树支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临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81民初822号

原告:张宏岩,男,汉族,住吉林省抚松县。

被告: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桦树支行。地址:临江市。

负责人:王贵利。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宏岩诉被告临江市农村商业银行桦树支行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宏岩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宏岩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宏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宏岩负担。

审判员  郑蓉菲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姜天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