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322刑初23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毛某甲,男,汉族。住萧县。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5月12日经萧县人民检察院决定、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2016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由萧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萧县看守所。萧县人民检察院以萧检刑诉[2016]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犯贪污罪,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前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毛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萧县人民检���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甲在担任萧县龙城镇毛郢孜行政村毛西自然村一组组长期间,于2013年受委托协助萧县龙城镇政府从事征地工作。在征地工作中,被告人毛某甲将误报征地得款22359元据为己有;又以村民毛某丙、马某、冯某、毛某丁之名虚报征地,骗取补偿款51815.4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认为被告人毛某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提请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予以惩处。在庭审中,被告人毛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毛某甲在担任萧县龙城镇毛郢孜行政村毛西自然村一组组长期间,于2013年受委托协助龙城镇政府从事征地工作。在征地工作中,村民毛某乙被征土地0.07亩,征地小组误报为0.7亩,征地补偿款下发后,被告人毛某甲发给毛某乙应得补偿款2848元,余下22359元被毛某甲据为己有。另外,被告人毛某甲在村民毛某丙名下虚报征地0.6亩,骗取补偿款21294元;在村民马某名下虚报征地0.26亩,骗取补偿款9227.4元;在村民冯某名下虚报征地0.28亩,骗取补偿款9937.2元;以毛某丁之名为虚报征地0.32亩,骗取补偿款11356.8元。以上,被告人毛某甲侵吞、贪污征地补偿款合计74174.4元。2015年3月3日,经村民代表与被告人毛某甲对账,查出被告人毛某甲侵吞、贪污征地补偿款74174.4元,毛某甲退交毛西村一组款7万元。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经法庭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书证(一)发破案及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毛某甲涉嫌贪污一案系萧县人民检察院工作中发现,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初查,同日以犯贪污罪予以立案侦查,并传唤被告人毛某甲到案。(二)萧县龙城镇毛郢孜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被告人毛某甲协助龙城镇政府负责征地工作。(三)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毛某甲的出生日期等自然情况。(四)毛西村一组征地清单,证明被告人毛某甲上报村民毛某乙征地亩数为0.07亩。(五)毛郢孜村征地名册,证明毛郢孜村上报村民毛某乙征地0.7亩,应得补偿款24843元;以村民毛某丙名义上报0.75亩,应得补偿款26617.5元;以村民马某名义上报征地0.76亩,应得补偿款26972.4元;以村民冯某名义上报征地0.28亩,应得补偿款9937.2元;以村民毛某丁名义上报征地2.79亩,应得补偿款99017.1元。(六)关于证人冯某、马某、毛某乙、毛某丙、毛某丁等中国银行账户的交易明细单,证明其名下账户资金出入情况,征地补偿款均按照征地上报清单拨付到户,并已支取。(七)毛郢孜村民委员会的证明,证明村民毛某丁被征土地为1.95亩。(八)收条及分发清单,证明2015年3月3日,村民王某甲、毛某乙等收到被告人毛某甲退款7万元,后按照每人370元分给毛西村一组成员款计68450元。(九)《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及《安徽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证明涉案被征土地的补偿标准为每亩35490��。
二、证人证言(一)毛某戊证明,2013年,经毛郢孜村两委研究决定任命毛某甲为毛西一组组长,负责毛西一组的征地事宜,具体负责所征土地的丈量、核算、登记、上报工作。在村民代表査毛某甲的账后,他才知道2013年毛某甲上报的征地名单中毛某乙征地亩数为0.07亩,他误登记成0.7亩,比实际多拨付的补偿款22359元被毛某甲占有。2015年3月,村民査账查出毛某甲将该款及其他虚报所得补偿款占有,让毛某甲退出了7万元。(二)毛某乙证明,在301省道加宽时,他被征土地0.07亩,每亩补偿标准为35490元,征地补偿款下发后,毛某甲要了他的身份证取款,后发给他补偿款现金2848元。后来,村民査毛某甲的账时,他才知道他的征地上报亩数为0.7亩,多出0.63亩的补偿款22359元;还发现毛西一组集体土地被征0.52亩,毛某甲上报为0.84亩,虚报0.32亩,骗取补偿款11356.8元;村民马某名下虚报征地0.26亩,骗取补偿款9227.4元;村民冯某名下虚报征地0.28亩,骗取补偿款9937.2元。査账后,毛某甲退款7万元,后分给村民了。(三)王某甲、黄某某、王某乙均证明,他们作为村民代表与毛某甲对账时,查出毛某乙的征地亩数上报为0.7亩,多出0.63亩,补偿款22359元;毛西一组集体土地被征0.52亩,毛某甲上报为0.84亩,虚报骗取补偿款11356.8元;村民马某名下虚报征地0.26亩,骗取补偿款9227.4元;村民冯某名下虚报征地0.28亩,骗取补偿款9937.2元。査账后,毛某甲退交7万元,后分给村民。(四)马某证明,2013年毛郢孜小区征地时,毛某甲发给他1.7万元补偿款。约在2014年,毛某甲让他帮忙说发给他征地补偿款为2万多元。(五)冯某证明,2013年毛郢孜小区征地清单上他名下征地0.28亩、补偿款9937.2元,实际他没有这块征地,也没有得到这笔补偿款。(六)毛某丙证明,2013年301省道加宽时,他被征土地0.15亩,按每亩补偿标准35490元,毛某甲给了他补偿款现金5323元。征地清单中他名下多出的0.6亩及其补偿款的事他不清楚怎么回事。
三、被告人毛某甲供述,他被任命负责毛西一组的征地,具体工作是组织丈量、核算、登记、上报及征地款的发放。2013年闫台后征地时,他承包的毛西一组集体土地0.52亩被征用,他上报了0.84亩,并把这0.84亩加到毛某丁被征用的1.95亩土地上,以毛某丁名义上报了2.79亩,每亩补偿35490元,合计补偿款99017.1元拨到毛某丁存折上后,他持该存折取出0.52亩补偿款18454.8元发给群众,剩余0.32亩的补偿款11356.8元被他冒领私人开支了。毛郢小区征地时,村民王某丙被征地0.07亩,征地小组误报为0.7亩,误报后,他得到补偿款22359元;村民毛某丙实际被征地0.15亩,他以毛某丙名义上报征地0.75亩,他发给毛某丙0.15亩的补偿款5323.5元,余款21294元;马某实际被征地0.5亩,他上报为0.76亩,虚报0.26亩,虚报得款9227.4元;没有征用村民冯某的土地,他在冯某名下虚报征地0.28亩,得到补偿款9937.2元。以上误报、虚报征地所得补偿款计74174.4元被他个人占用开支了。后来行政村和村民组联合査帐,查出以毛某乙、毛某丙、马某、冯某等名义误报、虚报及为他自己虚报冒领的征地补偿款,他退给村民小组7万元,后分给村民。
本院认为:被告人毛某甲身为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镇政府从事征地工作中,利���职务之便,侵吞、骗取征地补偿款74174.4元,其行为触犯刑律,构成贪污罪。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毛某甲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毛某甲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毛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毛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6日起至2016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毛某甲违法所得人民币七万四千一百七十四元四角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已交至毛西村一组七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纵 梅
人民陪审员 张 文
人民陪审员 房振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牛文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