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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5执788号

孙志军申请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4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闫永丰,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5执788号

申请执行人:闫永丰。

被执行人: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闫永丰与被执行人伊春市兴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2015甘商初字第10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初晓宏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孟晓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