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刑终167号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沙,女,198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江县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桃江县人民法院决定,于同年6月14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益阳市第二看守所。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审理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符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湘0922刑初207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符沙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讯问被告人,认为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1月至4月,被告人符沙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先后六次容留吸毒人员高某、刘某、易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沙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符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符沙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符沙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4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沙在桃江县灰山港镇先后六次容留吸毒人员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犯罪事实如下:1、2016年1月1日晚上,符沙在其经营的桃江县灰山港镇“他她鞋城”店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刘某吸食冰毒。2、2016年3月底的一天,符沙在桃江县灰山港镇“九+一宾馆”206房开房,在该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吸食冰毒。3、2016年3月底的一天,符沙在其经营的“他她鞋城”店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刘某吸食冰毒。4、2016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符沙在桃江县灰山港镇“紫荆宾馆”506房开房,在该宾馆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高某、刘某吸食冰毒。5、2016年4月11日下午,符沙在其经营的“他她鞋城”店内容留吸毒人员易某吸食冰毒。6、2016年4月12日下午,符沙其经营的“他她鞋城”店内容留吸毒人员易某吸食冰毒。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桃公(灰)受案字(2016)0439号《受案登记表》、桃公(灰)立字(2016)0467号《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4月12日15时30分,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接匿名群众举报,称“符沙经常在其经营的他她鞋城店子里容留吸毒人员吸食冰毒”,桃江县公安局于2016年4月13日决定对符沙容留他人吸毒案立案侦查。2、《抓获情况说明》,证明2016年4月12日下午,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对符沙经营的“他她鞋城”进行检查,现场查获正在吸食冰毒的符沙、易某两人。3、《检查笔录》、抓获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销毁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4月12日16时0分至16时30分,桃江县公安局灰山港派出所民警对符沙经营的“他她鞋城”进行检查,在“他她鞋城”店面的茶几上摆放有一套吸食冰毒的工具,包括矿泉水瓶、吸管等,民警当即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拍照,并当场扣押了吸食冰毒的矿泉水瓶和吸管等工具。4、桃公(灰)强戒决字(2016)第0067号《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证明因易某于2016年4月11日下午在灰山港镇粮站小区符沙的鞋店内吸食冰毒,被桃江县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5、户籍清单,证明符沙的身份信息情况。6、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日22时许,符沙用QQ联系高某到符沙经营的“他她鞋城”玩,高某带来了冰毒,符沙给了高某200元钱,然后三个人一起在“他她鞋城”店子里吸食了冰毒。2016年3月底的一天,符沙在灰山港镇“九+一宾馆”开了206房,符沙和高某在房间里一起吸食了冰毒。2016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她和刘某、高某在“他她鞋城”吸食了冰毒。2016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他和符沙、高某在灰山港镇紫荆宾馆506房间吸食了高某带来的冰毒。2016年4月11日下午,他到“他她鞋城”店子里去,符沙和易某在店子里将以前吸食过的冰毒渣子重新煮出烟来吸食。7、证人高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1日22时许,符沙用QQ联系,要他到符沙经营的“他她鞋城”玩,他和符沙、刘某在“他她鞋城”店子里吸食了冰毒。2016年3月底的一天,符沙要他到灰山港镇“九+一宾馆”的一个房间,他和符沙在宾馆房间里吸食了冰毒。2016年3月底的一天21时许,他和符沙、刘某在“他她鞋城”店子里吸食了冰毒。2016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晚上0时许,他和符沙、刘某在灰山港镇紫荆宾馆五楼的一个房间里吸食了冰毒。8、证人易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4月11日下午两三点,他在符沙的“他她鞋城”店子里和符沙一起吸食了冰毒。2016年4月12日下午两三点,符沙和刘某在“他她鞋城”将以前吸食过的冰毒残渣重新煮出烟以后吸食。9、被告人符沙供述:2016年1月1日22时许,她用QQ联系高某到她经营的“他她鞋城”玩,她与男朋友刘某及高某在她店子里吸食了高某带来的毒品,她给了高某200元钱。2016年3月底的一天,她在灰山港镇“九+一宾馆”开好了206房间,她找到高某,然后和高某一起在宾馆房间里吸食了高某带来的冰毒,她给了高某150元钱。2016年3月底的一天晚上,她和刘某、高某在“他她鞋城”吸食了高某带来的冰毒,她给了高某150元钱。2016年清明节前后的一天晚上12点多钟,她在灰山港镇紫荆宾馆开了506房,她和刘某、高某吸食了高某带来的冰毒,她给了高某150元钱。2016年4月11日下午,易某在“他她鞋城”将以前吸食过的冰毒残渣重新煮出烟以后吸食。2016年4月12日下午,易某在“他她鞋城”将以前吸食过的冰毒残渣重新煮出烟以后吸食,被民警现场抓获。上述证据,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沙违反国家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案发后,符沙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符沙上诉提出,原审判决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判决。经查,一审法院在量刑时已充分考虑上述情节,并依法对符沙作出了从轻判决,故符沙提出的上诉理由,本院依法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鲁毅东
审判员 易政兴
审判员 徐先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熊达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