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浔阳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403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住址九江市浔阳区。
负责人:刘剑英。
被执行人:江坤,男,1965年5月28日出生,住九江市庐山区。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申请江坤金融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2015)浔民二初字第807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江坤应支付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浔阳支行案款8715.13元,承担执行费0.0元。现因被执行人江坤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2016)赣0403执2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吴 侠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唐忠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