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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81执194号

李卫军与潘国初、李梅山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冷水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冷水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卫军,潘国初,李梅山,刘汉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冷水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81执194号申请执行人李卫军。被执行人潘国初。被执行人李梅山,户籍地冷水江市。被执行人刘汉中。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李卫军与被执行人潘国初、李梅山、刘汉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潘国初、李梅山、刘汉中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冷民一初字第1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栋湘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郭 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