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5民初3368号
原告:临沂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费县东外环路富贵花园小区。
法定代表人:徐学庭,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兆娟,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丽,山东信誉永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景冉,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景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临沂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宏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凌 飞
审 判 员 范增山
人民陪审员 郭远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蕾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