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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81刑初171号

马某某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章丘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7-05-25
所属地区
章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马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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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81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某某,男,1989年3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章丘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章丘市。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5日被取保候审。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以章丘检公刑诉(2016)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案情复杂,本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8月10日两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卫东、苟金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山东省章丘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携带管制刀具至山东技师学院1号宿舍楼,无故殴打学生李某某,持管制刀具恐吓、追逐学生张某某。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马某某未提出辩解意见。经法庭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酒后携带管制刀具至山东技师学院1号宿舍楼,为索要女生电话持该刀恐吓学生潘某某,后持刀追逐学生张某某。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山东技师学院老师报警称有人持刀在学校内闹事��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至章丘市公安局双山第二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报案记录、归案说明证明:2014年12月28日22时许,山东技师学院老师报警称有人持刀在学校内闹事。2015年12月17日,被告人马某某至章丘市公安局双山第二派出所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2.提取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办案民警在山东技师学院保卫处提取马某某所持砍刀一把及砍刀具体情况。2015年1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马某某在公安机关办案区指认出该刀具为其寻衅滋事时所持刀具。3.管制刀具认定书证明:经章丘市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所持刀具为管制刀具。4.谅解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某、李某某、潘某某对被告人马某某的犯罪行为予以谅解。5.被告人马某某的户籍信息及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马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前无犯罪记录。6.证人程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8日晚,在1号楼511宿舍,其舍友带两个人进入宿舍,一个是二十多岁醉酒的男子,另一个是学生模样身材较高的人。潘某某给醉酒男子找电话号码,其看到醉酒男子怀里藏着一把刀,对门宿舍的李某某进来,醉酒男子问李某某听见了吗,李某某说听见了,但是说不出听见了什么,醉酒男子打了李某某胸部一拳,后被潘某某拉出宿舍。7.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8日21时许,杨某某老师给其打电话说1号宿舍楼有人持刀闹事,其带着保卫处的���事至1号楼,看见杨某某老师、几个学生及闹事的马某某都在一楼大厅。杨某某给其一把从马某某手中夺下的砍刀,长约四五十厘米。其与同事将马某某带至办公楼值班室并报警,后马某某以上厕所为由逃跑。8.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8日21时30分许,宿舍熄灯后其至511宿舍借水,宿舍内多了两个人,其中一人身上有酒味(马某某),该男子问听见了吗,其回答来借水的,听见了。醉酒男子问听见什么了,其说不是这个宿舍的,来借水。醉酒男子说你不是这个宿舍的来借什么水,遂朝其胸部殴打一拳,后被潘某某等人拉开。其从511宿舍出来后,醉酒男子也出来,后从胳膊下掏出一把刀,其因害怕躲到511宿舍。其在宿舍内被打时没有看到醉酒男子拿刀,刀亦没有外露,对方走出511宿舍与张某某说话时,其才看到对方从��里掏出刀。9.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学生会副主席,2014年12月28日晚,其与李某某等人负责晚上熄灯后查宿舍,王某某给王某甲或者李某甲中的一人打电话说1号宿舍楼有人持刀闹事,其与李某甲、李某某、王某甲至1号楼5楼西首一宿舍,宿舍内出来一个人(马某某),怀里揣着刀,刀柄露在外面,其问该醉酒男子怎么了,男子说:“怎么了,能怎么”,其对醉酒男子说别闹事,醉酒男子掏出刀,说:“闹事,闹事能咋着,你们都上”。醉酒男子举着刀想砍,其怕受伤害便沿着楼道往下跑,醉酒男子紧跟着追。其跑到四楼时给杨某某老师打电话,边打电话边跑,跑到一楼时其向宿舍阿姨要门钥匙将宿舍楼门反锁。杨某某老师至现场后将醉酒男子搂住并按倒在地,其将刀从醉酒男子怀里掏出。10.被害人潘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4年12月28日晚,其至1号宿舍楼给同学送完校服往回走时,一醉酒年轻男子(马某某)说看其不顺眼,并从怀里掏出一把长约三四十厘米的刀,该男子向其索要女生电话号码并将刀架在其脖子上往宿舍走,至一楼与二楼楼梯间时,该男子将刀从其脖子拿下藏在怀里,其带着年轻男子及另一身材较高男子至511宿舍门口,二人进入宿舍,其至515宿舍找班长并借了笔和纸写下自己的手机号交给年轻男子,后李某某进入宿舍,因李某某说不出听见了什么,年轻男子朝李某某胸部打了一拳,后被其拉开。在宿舍门口,张某某与年轻男子说了几句话,年轻男子从怀里掏出刀挥舞,后张某某沿着楼道往西跑了,年轻男子挥舞着刀追张某某,二人跑下了楼。11.被告人马某某的供述证明:2014年冬,其酒后至网吧上网,期间遇一瘦高学生,其驾车载该学生至山东技师学院宿舍楼找女生,其下车时拿刀壮胆吓唬人。瘦高学生叫住一身材较矮学生,其拿出刀让身材较矮学生害怕,让他顺从地为其找女学生的电话,该学生表示没有带手机,需要去宿舍找,其与该两名学生一起去了宿舍,在上楼时其将刀藏在怀里,在宿舍内其打了一个学生一拳。在走廊内其拿出藏在怀里的刀挥舞,这些学生散开回到了各自宿舍。其拿着刀追逐一个学生跑到一楼,几分钟后,学校工作人员将其按住并把刀夺走,工作人员将其带至学校办公楼,其看到警车来逃跑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某持凶器追逐、恐吓他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的问题,

本院认为,根据相关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及被告人供述,被告人马某某进入宿舍时,刀具藏在怀里,被害人李某某进入宿舍未看见马某某藏在怀里的凶器,被告人马某某殴打李某某亦未持凶器,因此,被告人马某某随意殴打他人未达到情节恶劣的程度,公诉机关据此认定被告人马某某构成寻衅滋事罪于法无据,但被告人马某某持凶器恐吓、追逐他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案发后,被告人马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某某取得了被害人张某某、潘某某的谅解,对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案中,被告人马某某在此次犯罪前并无受到刑事处罚的记录,归案后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考虑其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被告人马某某适用缓刑。对被��人马某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董晓凤

人民陪审员  鹿义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晓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