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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刑初5221号

何海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7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轻刑快审专用)(2016)粤0306刑初5221号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适用程序简易程序被告人信息被告人何某,男,199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南雄市。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6年8月15日被羁押,2016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指控意见公诉机关根据深宝检刑诉〔2016〕5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一个月到三个月拘役。辩护意见被告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查明事实2016年8月15日0时许,被告人何某在深圳市龙华新区缪斯酒吧喝完啤酒。2时许,其驾驶粤FJL373号牌小型轿车至深圳市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路城市明珠路段时停车睡着。8时30分许,被告人何某被途径群众发现并报警,民警赶至现场将其查获。民警现场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器对被告人何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何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2.89mg/100ml。本院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具有自愿认罪的从轻情节。判 决被告人何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性缴纳)。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黄耀东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谢晓帅(兼)

书 记 员 陈雪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