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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3488号之二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李方平、李方六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李方平,李方六,张晓琴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34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镇清远路226-240号,组织机构代码:74771010-7。

法定代表人:林宏余。被执行人李方平,男,1960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李方六,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张晓琴,女,197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商初字第2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方平、李方六、张晓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6)浙0382执3488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120万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银行账户无足额存款,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方平在本市的房产,并对该房产进行处置,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行为已在乐清市广播电视台上予以曝光。申请执行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对本案尚未履行的执行款120万元及利息先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浙0382执348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春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