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2刑初17号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葛欧阳,男,1992年3月3日出生,汉族,本科毕业,无业,现住河南省商丘市。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0月12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毒品,于2015年10月22日经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商丘市公安局平原分局执行逮捕。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5)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葛欧阳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娜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葛欧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葛欧阳从曾超(另案处理)处以200元价格购买冰毒约0.8克。后将毒品分别卖给吸毒人员胡玉波、王影,从中获利400元。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葛欧阳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葛欧阳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份以来,被告人葛欧阳从曾超(另案处理)处以200元价格购买冰毒约0.8克。后将毒品分别卖给吸毒人员胡玉波、王影,从中获利4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葛欧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玉波、王影等人的证言、被告人葛欧阳供述、前科证明、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有关书证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由控方提供,并经当庭示证、质证,查证属实,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葛欧阳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甲基苯丙胺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葛欧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葛欧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葛欧阳的刑期自2015年10月12日起至2016年10月11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华 兵
审 判 员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李卫政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楠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