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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民初2312号

席学山与被告山东省阳谷县农业机械总公司、吴磊、潘景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当事人
席学山,山东省阳谷县农业机械总公司,吴磊,潘景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1民初2312号

原告:席学山,男,住阳谷。

委托代理人:高英国、赵盼盼,山东国曜(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阳谷县农业机械总公司,住所地: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臧长军,经理。

被告:吴磊,男,住阳谷县。

被告:潘景文,住阳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席学山与被告山东省阳谷县农业机械总公司、吴磊、潘景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

原告席学山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席学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用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新伟

代理

审判员  赵雪梅

人民陪审员  杨汉文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杜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