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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民初3900号

原告刘进成与被告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房红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2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进成,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房红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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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602民初3900号原告刘进成,男,汉族,河南省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被告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安市宝塔区。法定代表人刘喜庆,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房红宾,男,汉族,约40岁,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进成与被告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房红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进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进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5元,原告刘进成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进成负担517.5元。

审判员  王雅红二〇���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彩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