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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394号之一

叶小娟与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小娟,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黎跃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394号之一

原告:叶小娟,女,汉族,1972年10月30日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先鸣,江西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青山湖区上海路317号附19号。

法定代表人:彭细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四林,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茜,江西启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桑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北郊新祺周。

法定代表人:黎跃红,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黎跃红,男,汉族,1960年1月24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小娟与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黎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作出(2016)赣0111民初394号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了原告提供的保全担保人白玉磊、万丽红的房产和白玉磊的基金。该案经审理,本院已于2016年6月24日作出(2016)赣0111民初3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江西省君顺实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叶小娟借款本金460万元及利息,被告江西精诚糖醇有限公司、黎跃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已确定了原告对三被告的债权。现原告叶小娟和其提供的担保人白玉磊、万丽红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担保财产的查封或冻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担保人白玉磊提供担保的坐落于红谷滩新区凤凰北大道77号房屋的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万丽红提供担保的坐落于西湖区建设西路8号房屋的查封;

三、解除对担保人白玉磊提供担保的在中铁宝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购买的的基金份额1000000份的冻结。

审 判 长  范友子

代理

审判员  黄 丹

人民陪审员  褚月英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