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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5188号

刘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刘某,崔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5188号

原告:刘某,女,1989年6月26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天庆、朱晓阳,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崔某,男,1988年5月11日出生。

原告刘某诉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刘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刘某负担。

审判员  孙艳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尚诗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