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91刑初146号公诉机关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薛某某,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被告人薛某某因卖淫于2016年5月24日被大庆市公安局让胡路分局行政拘留,因本案于同年6月1日被转为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大庆市第一看守所。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庆高新检刑诉(2016)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8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6年4月19日8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通过手机QQ将卖淫女李某的照片发送给嫖客周某某,随后周某某来到薛某某租住的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木华庭小区与李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事后周某某支付李某嫖资人民币100元,薛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30元。2、2016年4月23日6时4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通过手机QQ将卖淫女李某的照片发送给嫖客周某某。当日7时40分许,周某某来到薛某某租住的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木华庭小区与李某发生卖淫嫖娼行为。事后周某某支付李某嫖资人民币100元,薛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30元。3、2016年5月2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通过手机QQ与嫖客金某某约定卖淫嫖娼地点及嫖资数额。当日12时许,金某某来到薛某某租住的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木华庭小区内,薛某某向金某某介绍同住的李某与金某某进行卖淫嫖娼,随后二人在房间内发生了卖淫嫖娼行为。事后,金某某支付李某嫖资人民币100元,薛某某从中抽取人民币30元。被告人薛某某于2016年5月24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行政拘留,于同年6月1日被转为刑事拘留。上述事实,被告人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薛某某手机QQ聊天记录,辨认笔录,证人李某、金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薛某某的供述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薛某某多次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薛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薛某某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孙康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