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7028号
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
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子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娇,重庆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麦客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286号物理层第10层1号1。
法定代表人:周家旭。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重庆市麦客隆娱乐文化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5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发现被告的经营场所已关门停业,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
审判员 樊雯龑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李 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