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678号原告周某。原告左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田长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詹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