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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4民初2678号

周某、左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8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周某,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9004民初2678号原告周某。原告左某。

原告周某与被告左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

原告周某于2016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

审判员  田长青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詹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