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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722民初365号

邓某、丁某甲等与侯某乙、郭某等生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邓某,丁某甲,丁某乙,侯某甲,侯某乙,郭某,黄某,王某甲,李某甲,张某,李某乙,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722民初365号原告邓某。原告丁某甲。法定代理人邓某(丁某甲母亲)。原告丁某乙。法定代理人邓某(丁某乙母亲)。原告侯某甲。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君,张北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援助律师。被告侯某乙。被告郭某。被告黄某。被告王某甲。被告李某甲。被告张某。被告李某乙。被告王某乙。

原告邓某、丁某甲、丁某乙、侯某甲与被告侯某乙、郭某、黄某、王某甲、李某甲、张某、李某乙、王某乙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

原告邓某、丁某甲、丁某乙、侯某甲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邓某、丁某甲、丁某乙、侯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邓某、丁某甲、丁某乙、侯某甲负担。

审 判 长  刘 升

人民陪审员  贾永霞

人民陪审员  刘志贵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邢文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