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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302民初1207号

陈立波与周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立波,周伟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1207号

原告:陈立波,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杰,男,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下发的(2016)湘03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补正如下:该判决书第三页的“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被告周伟负担。”应更正为“本案受理费2075元,由被告周伟负担。”。

审 判 长  姜卫兵

代理

审判员  尹华东

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胜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