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302民初1207号
原告:陈立波,男,1962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潘杰,男,湘潭市雨湖区惟湘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伟,男,197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下发的(2016)湘0302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有笔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补正如下:该判决书第三页的“本案受理费1640元,减半收取820元,由被告周伟负担。”应更正为“本案受理费2075元,由被告周伟负担。”。
审 判 长 姜卫兵
代理
审判员 尹华东
人民陪审员 潘红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代理
书记员 钟胜男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