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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4民初8833号

佛山市格立菲斯建材有限公司与韦健、邱慧斌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侵害商业秘密纠纷
当事人
佛山市格立菲斯建材有限公司,韦健,邱慧斌,佛山锦芳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8833号

原告:佛山市格立菲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696447547M。

法定代表人:周荣标。

委托代理人:韩丽茹,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思婷。

被告:韦健,男,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公民身份号码×××4150。

被告:邱慧斌,女,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公民身份号码×××3226。

被告:佛山锦芳建材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四路佛山市。注册号440602000391205。

法定代表人:程沁芳。本院在受理原告佛山市格立菲斯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健、邱慧斌、佛山锦芳建材有限公司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一案后,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以三被告侵犯其技术秘密为由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根据原告的起诉,原告主张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设计方案、计算机软件、数据库、技术报告、技术文档、设计图纸等,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5)328号)的规定,本院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范围“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和垄断纠纷案件”,因此,本院无审理涉及技术秘密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权。本案应由被告佛山锦芳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有涉及技术秘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综上,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佛山市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梁 菡

人民陪审员  何咏君

人民陪审员  陈惠玉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严泳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