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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3122刑初53号

被告人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泸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8
所属地区
泸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开设赌场
当事人
覃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3122刑初53号公诉机关泸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覃某某,男。因涉嫌犯开没赌场罪,经泸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1月27日被泸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5月16日,经泸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泸溪县人民检察院以泸检刑诉(2016)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

审判员徐建国担任

审判长,

审判员杨成、

人民陪审员张茂成参加的合议庭,于2016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书记员马啸担任记录。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丽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覃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泸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底,被告人覃某某邀约金某(已处罚)以合伙入股的方式,在泸溪县浦市镇四方茶楼外李某某的三间门面里开设赌场。被告人覃某某提供一台捕鱼机、一组水果机8台,负责赌场的具体管理占有80%股份,金某提供一台捕鱼机、一组龙凤机8台,占20%股份。被告人覃某某与金某共同开设该电脑赌博场4、5天后,金某主动退出,被告人覃某某把赌博场搬至浦市镇印家桥张某2(已处罚)一楼继续经营,持续了20天。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覃某某又将赌场搬回李某某的三家门面里经营,直至2016年1月26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覃某某被当场抓获。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覃某某盈利人民币5000余元,参赌人员至少20人。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覃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佐证,并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提供赌博场所,违法所得累计人民币5000余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覃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和当庭出示的证据以及所适用的法律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底,被告人覃某某为非法获取利益,租赁了李某2位于泸溪县浦市镇四方茶楼外的三间门面准备开设赌场。2015年9月底,被告人覃某某邀约金某(已处罚)以合伙入股的方式开设赌场。被告人覃某某提供一台捕鱼机、一组水果机8台,负责赌场的具体管理占有80%股份,金某提供一台捕鱼机、一组龙凤机8台,占20%股份。被告人覃某某雇了武某(已处罚)、邓某(己处罚)在赌场内负责上分、兑钱等工作。被告人覃某某与金某共同开设该电脑赌博场4、5天后,金某主动退出,被告人覃某某把赌博场搬至浦市镇印家桥91号张某2(已处罚)一楼继续经营,持续20天。2016年1月25日,被告人覃某某又将赌场搬回李某某的三家门面里面经营,直至2016年1月26日被泸溪县公安局查获,被告人覃某某被当场抓获。被告人覃某某开设赌场持续时间为20余天,盈利人民币6000元,参赌人员20人。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覃某某退回赃款人民币6000元。上述事实,经庭审举证、质证,有下列证据证明:1、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26日,泸溪县公安局民警接到报警电话称在浦市镇太平街社区一楼有人开设电脑赌博场,遂派警展开调查,并抓获了现场人员,缴获大量的赌资。2、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2016年1月26日,泸溪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覃某某持有一张笔记本纸、3本记事本予以扣押,笔记本上记载的是关于赌场的开支情况。3、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覃某某的基本身份情况。4、抓获经过,证明2016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覃某某在泸溪县浦市镇四方茶楼门口被泸溪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5、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向覃某某出售捕鱼机、龙凤机的人员具体身份情况不详。6、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6年1月26日,泸溪县公安局对覃某某持有4台赌博机及人民币400元予以扣押的情况。7、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明2016年1月26日,邓某、武某因在赌博场上帮忙分别被泸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张某1因在赌博场上帮忙被泸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杨某、张某2、虢某、张某3、李某2、李某1、金某因提供赌博场所或参与赌博被行政处罚的情况。8、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2016年1月27日,被告人覃某某退赃款人民币6000元。9、证人邓某的证言,证明2016年1月23日至26日,邓某在覃世军位的电脑赌博场帮忙上分与兑钱,邓某负责一台捕鱼机、一组龙凤机,捕鱼机、龙凤机按照10元钱上1000分比例,水果机按照100元上100分比例。2015年12月份2016年1月26日,邓某到覃某某开设电脑赌场上班22天,每天参与赌博人员10余人。10、证人武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1月份初,武某来到覃某某位于泸溪县浦市镇四方茶楼外的电脑赌博场帮忙上分与兑钱,当时场子有一组水果机和一组龙凤机,一直持续到2015年12初,覃某某又增加一台捕鱼机、一组龙凤机。2016年1月23日至1月26日,武某负责一台捕鱼机、一组龙凤机。在覃某某开设电脑赌场期间,赵某某、唐某某、刘某某等人参与过赌博。11、证人唐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份,覃某某在浦市镇四方井开设一个电脑赌博场,唐某经常到此玩捕鱼机,后面覃某某将该赌博场搬到四方茶楼,唐某也在此时参与赌博。1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底,覃某某在泸溪县浦市镇四方井的居民房开设了10余天电脑赌博场,其在赌场参与赌博的情况。13、证人杨某、李某1、虢某、张某2、李某2、赵某的证言,共同证明证人曾到覃某某的赌场参与赌博的情况。14、证人金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0月底,金某受覃某某邀约一起合伙在泸溪县浦市镇四方茶楼开设电脑赌博场,覃某某按照20%股份给金某支付工资,当时覃某某提供一台捕鱼机、一套水果机器,金某提供一台捕鱼机、一套龙凤机,一起经营了4、5天。15、被告人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5年7、8月月份,被告人覃某某从赵某手中租赁了泸溪县浦市镇四方茶楼外门面,覃某某与”金蛋子”在此处开设赌博场所,持续4、5天,当时赌场2台捕鱼机,2组水果机。之后,覃某某一个人在泸溪县浦市镇印家桥开设赌场,一直持续到2016年1月24日,又将赌场搬回至泸溪县浦市镇四方茶楼外门面。期间雇了武某及另外一名年轻女子两名工作人员负责上分及收钱,按照100/天支付工资,张某1负责维持赌场秩序,一般占有1%股份,盈利多占有2%股份。在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覃某某盈利人民币6000余元。16、湘西泸公刑勘[2016]K43312200100020160000号和湘西泸公刑勘[2016]K43312200I0002016050005号现场勘验笔录,证明2016年1月26日、2016年2月29日,泸溪县公安民警对被告人覃某某开设赌场场所即泸溪县浦市镇四方井商品楼一楼一门面、泸溪县浦市镇印家桥村一楼门面进行现场勘查的基本情况。上述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相关联,足以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经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覃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覃某某在公安机关积极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所退赃款应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覃某某系初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结合其犯罪情节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覃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覃某某在泸溪县公安局所退违法所得人民币六千元,依法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建国

审 判 员  杨 成

人民陪审员  张茂成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马 啸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