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3909号
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林丽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渭彬,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李金娟,女,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李金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告福建兴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阳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董琳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