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5刑初442号公诉机关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文杰,男,1985年2月8日出生于沈阳市,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地:沈阳市苏家屯区。因本案于2016年4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以沈皇检刑诉[2016]4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文杰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一茹、
书记员张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文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郭文杰在沈阳市皇姑区文大路保利溪湖林语345-20号342被害人宋某家中,二人因贷款还款问题发生争执,在争吵中产生杀害被害人宋某的念头,遂用手掐住被害人宋某的颈部,致其窒息昏迷,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宋某颈部扼掐伤后窒息,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被告人郭文杰将被害人宋某一部华为手机、一部小米手机(物品价值人民币2100元)、一台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串钥匙及现金人民币375元盗走。赃物销赃、赃款挥霍。2016年4月8日11时许,被告人郭文杰在沈阳市铁西区利工街34号262室内,趁被害人陈某上班家中无人之机,将被害人陈某一台苹果牌笔记本电脑及鼠标盗走(物品价值人民币7100元)。赃物销赃、赃款挥霍。上述事实,被告人郭文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宋某、陈某的陈述;证人李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材料笔录及照片;提取物证及物证照片;返还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沈阳佳实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沈阳市皇姑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门诊病历及伤情照片;情况说明;电话查询记录;人口基本信息;案件来源及抓捕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案件来院后,被害人宋某放弃民事赔偿请求,并请求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郭文杰从重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文杰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亦构成盗窃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郭文杰已着手实施杀人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且能够如实供述杀人犯罪事实,故对于故意杀人罪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郭文杰又能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故对于盗窃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郭文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未交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9日起至2023年6月8日止)。罚金应在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执行完毕。
二、责令被告人郭文杰退赔被害人宋丹华为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东芝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人民币三百七十五元;退赔被害人陈雷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台及鼠标一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金 军
审 判 员 张朝辉
人民陪审员 何向琴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凤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