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2刑初122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钟文键,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于四川省邻水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5月31日到案,次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辩护人赵辉,重庆九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晟,男,1997年10月20日出生于重庆市丰都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2016年6月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北部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逮捕。现押于重庆市北碚区看守所。辩护人陈静,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北检刑诉[2016]11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钟文键、李晟犯盗窃罪,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罗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钟文键及辩护人赵辉、被告人李晟及辩护人陈静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晟、钟文键共谋盗窃后,购买了螺丝刀等作案工具,于2016年5月28日3时许,来到重庆市渝北区xx露天停车场,趁四周无人之机,由被告人李晟望风,被告人钟文键用事先准备的平口螺丝刀撬开车窗,将被害人周某放在马自达车内的一个蓝色公文包、一个价值87元的黑色耐克运动包、一套足球运动服、一件绿色长袖防晒衣、一双价值18元的KIPSTA牌黑色足球运动鞋、8包价值人民币208元的黄鹤楼香烟盗走。2016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李晟、钟文键来到重庆市北部新区xx路的露天停车场,由被告人李晟望风,被告人钟文键用螺丝刀撬开一辆白色路虎车车窗玻璃,盗窃被害入张某1放在车内的一枚价值人民币2904元的合成碳硅石戒指、一枚绿宝石K金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2453元的JIMMYCHOO牌手拿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BV牌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80元的hotwind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59元的BOPAI牌公文包、一部价值人民币2759元的华为手机以及港币246000元。2016年5月28日10时许,被告人李晟、钟文键将盗窃的10000元港币及两枚戒指销赃,获赃款人民币13300余元。次日,被告人钟文键在解放碑中兴路钱币市场兑换36000元港币,获得人民币25000余元。钟文键用赃款购买一只天梭手表。经换算,被盗港币246000元兑换为人民币207454.26元。被盗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218082.26元。2016年5月31日,被告人钟文键携带港币200000元及其用赃款购买的天梭手表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2016年6月2日,民警在被告人李晟的家中将其抓获。被告人钟文键、李晟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财物的事实。大部分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钟文键、李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钟文键、李晟的户籍信息;被告人钟文键、李晟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张某1、周某的陈述;证人张某2、黄某某、何某某的证言;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指认赃款、赃物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关于钟文键投案自首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钟文键的辩护人当庭举示了周某的谅解书,拟证实被告人钟文键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周某人民币2000元,被害人周某对被告人钟文键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的事实。经当庭质证,公诉人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李晟的辩护人当庭举示了被害人张某1、周某的谅解书,拟证实被告人李晟的亲属主动赔偿了被害人张某1人民币5000元,赔偿了被害人周某人民币300元,被害人张某1、周某对被告人李晟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宽处理的事实,同时举示了被告人李晟的女朋友唐某某的说明,拟证实2016年6月1日晚,被告人李晟告知其警察在找自己,李晟准备去自首,但要先回家与父母告别,途中,李晟被公安民警抓获的事实。经当庭质证,公诉人对二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无异议,但对唐某某出具的说明提出异议,认为唐某某与被告人李晟有利害关系,且被告人李晟欲自首,但无相应的证据证实,建议本院不予确认。
本院认为,辩护人举示的唐某某的说明,无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不予确认,对被害人出具的谅解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钟文键、李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钟文键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钟文键的亲属代其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晟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其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张某1、周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钟文键、李晟窃取的财物,应责令其退赔。被告人钟文键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钟文键有自首情节,且系初犯,主动退出大部分赃款及用赃款购买的天梭手表,挽回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同时其亲属赔偿了被害人周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李晟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晟积极赔付了被害人张某1、周某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大部分赃款赃物被追回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提出被告人李晟有自首情节,经查,辩护人提出李晟准备去投案,却没有相应的证据线索,司法机关经查证也未发现确能证明其已为投案做准备的证据,仅凭被告人李晟女朋友的说明证实其准备去投案,其本人没有准备投案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准备投案;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晟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经查,被告人李晟与钟文键共谋盗窃,尔后共同实施盗窃,共同销赃和分赃,且约定平分赃款,本案不宜划分主、从犯,但被告人李晟相对于被告人钟文键作用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钟文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3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7月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钟文键、李晟共同将盗窃的一个价值人民币87元的黑色耐克运动包、一双价值人民币18元的KIPSTA牌黑色足球运动鞋、8包价值人民币208元的黄鹤楼香烟退赔给被害人周某(已发还2包黄鹤楼香烟、一个价值人民币87元的黑色耐克运动包、一双价值人民币18元的KIPSTA牌黑色足球运动鞋);将盗窃的一枚价值人民币2904元的合成碳硅石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2453元的JIMMYCHOO牌手拿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BV牌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80元的hotwind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59元的BOPAI牌公文包、一部价值人民币2759元的华为手机以及港币246000元退赔给被害人张某1(其中一枚价值人民币2904元的合成碳硅石戒指、一个价值人民币2453元的JIMMYCHOO牌手拿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960元的BV牌钱包、一个价值人民币80元的hotwind牌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59元的BOPAI牌公文包、一部价值人民币2759元的华为手机以及港币200000元已退)。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鄢寒秋
人民陪审员 李泽均
人民陪审员 牟 利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宋思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