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陕0326执743号

申请人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26执743号申请人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申请人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与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眉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陕0326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眉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于2016年8月31日申请立案执行到期案款45612.6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确定的义务将案款完全履行,申请人如数领取,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326执74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樊怀平

审判员  崔旭东

审判员  王淑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宋 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