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0287号原告许海涛,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宋文,系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坤,男,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涛诉被告赵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涛撤回对被告赵保坤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为725元,由原告许海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聂晓霞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