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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971民初20287号

许海涛与赵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许海涛,赵保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71民初20287号原告许海涛,男,汉族,1982年2月5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委托代理人宋文,系广东法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保坤,男,汉族,1988年5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许海涛诉被告赵保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海涛撤回对被告赵保坤的起诉。本案诉讼受理费收取为725元,由原告许海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郭 芹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聂晓霞第1页共2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