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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02民初10798号之二

柏某与胡某离婚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6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柏某,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798号之二原告柏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079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胡某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荣华园5号楼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79)。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某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荣华园5号楼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7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孝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