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10798号之二原告柏某。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10798号民事裁定书,保全了被告胡某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荣华园5号楼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79)。现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房产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允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胡某名下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荣华园5号楼XXX室的房产(证号为00XXX79)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孝振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王 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