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2民初3286号
原告:钟冠华,住广州市萝岗区。
委托代理人:岑思敏,住广州市黄埔区。
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18431558D。
法定代表人:倪文玲。
委托代理人:张静,广东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钟冠华诉被告广州百佳超级市场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钟冠华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冠华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冠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钟冠华承担。
审判员 魏文秀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郭政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