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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02执1201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梁兴繁、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梁兴繁,张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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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2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责人孔祥歌,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梁兴繁。被执行人张杰。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与被执行人梁兴繁、张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审理终结,并于2016年1月6日作出(2016)辽0202民初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2016年3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行人履行调解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如龙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赵 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