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5200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俊。
被告:李其宝。
被告:周昌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其宝、周昌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1.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绍炬
人民陪审员 王 将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