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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27民初05200号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其宝、周昌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0-27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其宝,周昌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27民初05200号

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养。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盛俊。

被告:李其宝。

被告:周昌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其宝、周昌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3元,减半收取1201.5元,由浙江苍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绍炬

人民陪审员  王 将

人民陪审员  陈 旭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汤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