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921号
原告:欧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063X。
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0627。
原告欧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欧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以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烨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