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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22民初921号

欧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09-26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欧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22民初921号

原告:欧某,男,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063X。

被告:郭某,女,汉族,住广东省始兴县,身份证号:×××0627。

原告欧某与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

原告欧某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欧某以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欧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邱烨强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凌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