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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521民初1140号

朱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9-07
公开日期
2016-11-10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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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521民初1140号

原告:朱某,女,1983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

被告:廖某,男,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合浦县,现住合浦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宣梅于2016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在本案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已交)。代理��判长覃会红

二〇一六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黄雅媚 百度搜索“”